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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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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介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广西民族管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GuangXi Nationalities Orchestra Society(GNO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在广西的民乐作曲家、指挥家、理论家、演奏家、教育家、编导家、音乐活动家、民族乐器制作家,关心热爱并从事广西民族音乐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及与广西民族音乐事业相关的组织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我国的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体会员以及全区各市、县从事广西民族管弦乐艺术的同志和单位,振兴和发展繁荣广西民族管弦乐艺术,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为我区的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联络和团结从事广西民族管弦乐艺术的音乐家,为推动广西民族管弦艺术的发展而共同努力。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文化厅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南宁市。

业务范围

  

第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全区性的民乐专家对民族音乐的有关总题进行学术研究,举办促成民管弦乐艺术发展的理论研讨论。

(二) 组织全区的民乐专家、文化院团进行艺术性,学术性的展播、演出、讲学、讲座等交流活动。

(三) 举办全区性的各民族乐器的演奏比赛活动。

(四) 举办全区性的民乐作品创作比赛活动。

(五) 面向社会开展民族管弦乐艺术的普及讲学,业余辅导、民乐考级、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 主办民族音乐报刊就民族管弦乐艺术问题进行学术探讨、交流信息。

(七)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愿望;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达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艺术活动;

(三)有参加为本学会会员服务活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学会工作,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我区民族管弦乐艺术事业的发展;

(六)经常向学会通报所在地区民乐活动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拒参加本学院组织的活动,拒绝接受学会交办的学术,艺术工作,可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失的。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有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报名;

(六)决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定制内容管理制度;

(十)决议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形式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额,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